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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7页(439字)

“定期刑”的对称。

外国刑罚制度之一。法官裁判时只宣告罪名不确定剥夺自由的刑期,在执行过程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刑期。不定期刑分为绝对不定期刑和相对不定期刑,前者判决时完全不规定服刑期限,后者判决时只规定服刑期的上限或者下限。

不定期刑基于教育论而产生,其着眼点是把改恶从善的主动权交给犯罪者本人,使其在服刑中以较少时间取得较大改造效果。不定期刑首见于1813年比利时刑法典,19世纪中叶为德国某些邦所采用。20世纪后普及全美。1910年国际监狱会议将不定期刑确定为一种科学的刑罚制度。1922年的国际刑事学会和1925年的第9次犯罪者处遇大会,再次确认不定期刑的科学实践意义。

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又开始废除不定期刑,其理由是,不定期刑容易造成量刑混乱,为法官和执行机关随意处置犯人提供机会,使法律失去正义性和平等性,导致犯罪增多。

从各国刑事立法看,对绝对不定期刑多持否定态度。不定期刑一般只适用于公共危险犯、常习犯、职业犯和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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