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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页(504字)

中国元代律令的总称。

元初便开始编纂本朝法典,主要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1291年(世祖至元二十八年)颁行,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为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2)《风宪宏纲》,仁宗时颁行,是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3)《大元通制》,1323年(英宗至治三年)颁行,共计2539条。该法典大纲有诏制、条格、断例三部分。

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诉讼等20篇。(4)《至正条格》,1346年(顺帝至元六年)颁行,其体例与《大元通制》相似。(5)《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是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世祖至英宗至治三年的诏令、判例和各种典章制度的汇编。成书年代与《大元通制》相近。

元律充分体现了阶级压迫、民族压迫和严刑苛法的特点。

元律规定:杀人者死,但“地主殴死佃户”,却只罚杖一百七,赔烧埋银了事。元律禁止民间私藏武器,规定私藏弓箭、刀枪者处死刑,甚至铁尺、铁杖也不准收藏。

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准还手,只可以“诉于有司”。蒙古人、汉人犯法,分属于不同司法机关管辖。

在死刑中把凌迟正式入律,并恢复了唐代以前的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肉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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