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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6页(402字)

又称生来犯罪人论。

从遗传和人类学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犯罪学理论。意大利犯罪学家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进行病理解剖和体态测定,在1876年发表的《犯罪人论》中提出天生犯罪人论,把犯罪者分为生来性犯罪者、疯癫性犯罪者、激情性犯罪者、偶发性犯罪者。认为生来犯罪人是由于人类隔世遗传而造成的向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这类犯罪人在身体上有特殊的表征,如头盖骨异常,下巴和颊骨大,前额扁平,皱纹和毛多,两手侧平举比身高,颧骨特别突出;心理方面的特征是残忍、无道德感、缺乏自制力、爆发性情感、痛觉迟钝、味觉敏锐、好显示自己等。

这类人约占罪犯的60~70%,后来义修正为35~40%,是侵害社会最主要、最有害的部分。他主张对他们予以隔离,严加防范,以预防犯罪。

这种理论问世以来,遭到了各方面的抨击,被认为依据不足和谎谬的。但其讲究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后世有一定的启发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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