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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心理学犯罪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页(551字)

个性心理学家阿德勒创立。

该理论认为,人类个体为了保护自己:都具有一种追求权力的欲望。当人类个体因为某种原因而不能适当地满足权力欲望时,就会形成一种自卑情绪。犯罪就是个体为克服自卑情绪而付出超过常规的代价的结果。

阿德勒认为促成自卑情绪的形成原因有:(1)身体有缺陷;(2)社会经济地位低下;(3)接受错误的教育。

他认为,各种身体缺陷者(如畸型、残废、丑陋等)通过与正常人比较,觉得自己受到别人特别的注意或另眼看待,从而形成特殊的性格。尤其在生存竞争上因无法同正常人并肩相争,往往做出过当的行为而陷于犯罪。

社会经济条件的恶劣,对于正在成长的少年儿童形成自卑感有极大的关系。自己不如人或比别人差的感觉,容易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权力欲或显示欲,做出各种失当的行为而陷入犯罪。

过分压制少年儿童自由的权威性教育,会使儿童增长自卑感与依赖感,促成他们对父母或权威的反抗、说谎和对弱小者的暴行等补偿行为。

形成性格后,容易犯下各种隐蔽性及反抗性的罪行,尤其是重大诈骗罪。对因克服自卑情绪而犯罪的人如果给以报应性、威胁性的惩罚,就会使他们更加沮丧,自卑感更严重,这样对改造他们有害无益。他主张对这类犯人应改变教育方式,激励他们的勇气,消除他们的自卑,使之顺利完成“社会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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