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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1页(256字)

英美法系国家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类似预审的组织。

亦称“起诉陪审团”。英国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大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凿,批准起诉书,但不参加审理案件。

1933年起基本上不再采用,1948年正式废除,其职权由治安法官行使。在美国,凡审理重罪案件时,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大陪审团一般由16人至23人组成,由法官在当地选民登记册中任意挑选,以16人为法定人数,至少需要12人同意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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