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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页(205字)

有权参加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群众代表。

人民陪审员由群众选举产生,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当选。也有的经人民法院向当地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等发出邀请,由该单位临时推举代表担当。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执行职务期间,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参见“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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