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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检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页(280字)

侦查行为的一种。

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对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某些与案情有关的身体特征或生理状态进行检查,或者确定被害者的伤情,此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人身检查。被告人拒绝接受险查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检查可以强制进行。检查一般由侦查人员进行,也可在必要时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医生或其他专家,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查。

检查女子身体须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来做。所有检查均应详细写成笔录以备查证,并由参加检查者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人身检查必须慎重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者的人格和有伤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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