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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页(529字)

中国行使审判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按照职能分工范围的不同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具有不同专业性质的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经济案件等,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尊重各民族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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