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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种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页(437字)

最早明确肯定人种同犯罪有关系的是犯罪生物学派的鼻祖勃罗梭和他的学生菲利——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当代仍然有一些犯罪学家热衷于用人种来解释犯罪原因。主要代表人物及代表作,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有德国犯罪学家乌尔芬和他的《犯罪心理学》,美国犯罪学家约翰逊和他的《黑人与犯罪》以及边美林等。乌尔芬认为:“种族是犯罪人类学上的重要因素”,“人们性格的不同特点同种族属性绝对有关联”,“种族和民族——这是犯罪现象的重要的生理上的因素”,因为这是“体现着许多代的遗传性的结果”。乌尔芬宣扬德国人种是优秀的,不会犯罪。

约翰逊认为,黑人的存在是美国“犯罪率高的真正原因”。边美林则认为,美国黑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他们的肉欲上的需要和智力发展水平低。德国犯罪学家西里格甚至认为,“正在增长着的黑人犯罪现象,无疑地是由生物学决定的”。这种理论曾为法西斯种族歧视政策提供依据,在当代犯罪学界已没有多少影响,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受到了广泛的指责和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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