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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页(260字)

资产阶级诉讼原则之一,起源于罗法。

即案件一经法官审判并宣告有效判决,就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资产阶级诉讼理论将这一原则视为人权保障需要,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事实而受两次以上起诉与审判。这一原则在近现代世界各国诉讼中已被普遍采用。中国汲取了其合理的精髓,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只能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撤销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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