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限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147页(396字)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便于分级分类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参看“基本建设项目”),对其投资数额所规定的一种标准。

它是用以区别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的界限。限额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中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我国在1960年:钢铁联合企业的投资限额为两千万元;汽车制造工业、拖拉机制造工业、采煤工业的投资限额为一千万元;纺织工业、造纸工业、食盐工业、制糖工业的投资限额为五百万元;水库的投资限额为两千万元;等等。

凡新建、改建或恢复性质的建设项目,它的全部投资额等于或大于限额的,就是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小于限额的,就是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但一部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虽未达到限额标准,如经国家指定,也得列为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1961年起,我国工业和水利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改按大、中、小型的标准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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