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96页(484字)

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在职工生育、养老、疾病、死亡、伤残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疾病或死亡时,由企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公布)规定,工人、职员享有集体举办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遇疾病、负伤、残废、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项时,均按照一定条件和标准,享受休养及其它集体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得享受一部分的保险待遇。劳动保险费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行政上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由工会办理劳动保险事项。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保险完全掌握在工人阶级自己手里,由工会组织来具体贯彻执行,它的一切费用完全由国家资金、社会资金和企业收入中的拨款支付,不从工人和职员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这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资产阶级为了欺骗工人,企图借此缓和阶级矛盾,以办理社会保险为名,设置官僚机构,耗费很多保险金,豢养一批专事控制和剥削工人的走,根本不会把全部保险金用在工人阶级身上,而且全部或大部保险费用均由职工负担,实际成为加重剥削工人阶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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