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频率和工伤严重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13页(407字)

工伤频率又叫做“伤害频率”或“负伤频率”,是指企业(或部门)在一定时期(例如一季)内,每一千名工人的平均工伤人次。

例如某一季度的工人平均人数甲厂为10,000人,乙厂为4,000人,工伤事故甲厂为5人次,乙厂为4人次,那末工伤频率甲厂为0.5(卽),乙厂为1(卽)。乙厂工伤事故人次绝对数字虽比甲厂小,但因工人平均人数较少,工伤频率却比甲厂大。

单计算工伤频率不能完全反映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因此,还必须计算工伤严重率。

工伤严重率又叫做“伤害严重率”或“负伤严重率”,是指企业(或部门)在一定时期(例如一季)内,每一人次工伤事故平均丧失劳动能力的日数。仍以上述两厂为例,假定甲厂工伤事故5人次共丧失劳动能力35天,乙厂工伤事故4人次共丧失劳动能力24天,则两厂的工伤严重率分别为7和6,甲厂在工伤严重程度上比乙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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