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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事)赔偿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01页(731字)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刑事赔偿是司法赔偿的核心内容。中国《国家赔偿法》以专章规定刑事赔偿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失当而发生的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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