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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效力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99页(507字)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

(2)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为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

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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