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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91页(715字)

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侦查机关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它与传唤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拘留是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除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拘留时限为10日,最多为14日。

逮捕是侦查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中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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