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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28页(491字)

中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至目前,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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