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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制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158页(546字)

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国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可进入小学学习;在初中教育基本普及的地方,凡按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小学毕业生可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初中毕业生升高中阶段学习,要经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升入高中阶段学习。

1994年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全国分三批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首先是经济发达地区,然后是中等发展地区,第三批是经济落后地区。为实现这一目标,1995年夏,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组织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这项中央财政专项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教育扶贫工程,涉及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级和部分省级贫困县,中央和地方资金投入总额达116亿元人民币。

除政府投资外,社会各界、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给予了热情支持。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的资助失学女童的“春蕾计划”,都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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