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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116页(509字)

自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来,中国忠实履行条约各项义务,致力于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努力促进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该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该程序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已将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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