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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操作程序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84页(512字)

在承诺基础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

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第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第二,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第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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