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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5页(561字)

村民委员会是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

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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