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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0页(500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1955年起,中国政府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等专项资金,并采取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政策,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80~1988年,中央财政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财政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实施以分税制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都保留下来。

国家在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以及其他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专门增设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实行政策性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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