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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理经济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9页(718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例如,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黄的优势,把旅游资源转换为旅游产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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