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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28页(841字)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文件,对当时的户口管理做出了“四项改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为2275.5万农村人口办理了小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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