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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扣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09页(244字)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邮件予以扣留的措施。

必须由上述机关依法向相关县或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扣留通知书,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办理扣留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不需要继续扣留或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在扣留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国际邮件扣留参见“国际邮递物品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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