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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65页(416字)

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

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现在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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