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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无线电台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1018页(336字)

为满足专用通信或应急通信需要,向有关单位出租无线电台的业务。

租用单位必须持上级机关以及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文,提前一个月向有权出租通信器材的通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台地点、功率、数量和用途,并签订租用协议。如遇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可要求电信部门立即派出电台沟通联系,事后补办相关租用电台手续,照章纳费。租台的管理视情况而定,如果租用电台自成通信网,则组织和业务管理由租用单位负责。租用电台与电信局通信的或与设在电信局中的中心台通信的,相关工作由电信局负责,电信局照章收取设备租用费和人员劳务费。

租用电台不能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与其他单位合用,也不能传递租用协议规定范围外的电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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