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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大会议事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26页(361字)

万国邮政联盟长期性规则之一。

依据邮联法规制定,并从属于法规。共28条。分总则;代表团;代表证书;席位顺序;观察员;大会元老;大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大会主席团;委员会;工作组;委员会委员;大会和委员会秘书处;会议使用语文;大会文件使用语文;提案;大会和各委员会对提案的审议;讨论;程序性协议;法定人数和表决的一般规定:表决方式;提案的通过;执行理事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会议记录;大会决议草案(法规、决议案等)的通过;对法规的保留意见;法规的签署;议事规则的修改等。本规则制定的提案于1964年维也纳大会提出,1969年被东京大会采纳,1974年由洛桑会议通过。

尽管它属长期性规则,但每届大会均可在第28条规定的条件下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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