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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票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27页(285字)

“万国邮政联盟法规”的一部分。

1878年巴黎大会首次签订,有74个签字国。各缔约国相互间交换邮政汇票业务共同依据的准则。

共五篇。

第1篇,总则;第2篇,汇票,包括:互换方式、货币结算、资费、汇票的兑付、责任等规定;第3篇,存款汇票,对存款汇票的性质、一般规定、资费、禁止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第4篇,邮政旅行支票,包括:定义、资费、支票兑付、查询、责任和账务等内容;第5篇,最后条款,规定了本协定对邮政支票的适用、公约的适用、组织法适用的例外等。

本协定为非永久性协定,有效期限至下届大会邮联法规生效之日为止。它只对签字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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