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交通大辞典

《万国邮政联盟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25页(424字)

简称“邮联法规”。

万国邮政联盟通过的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其前身是1874年《伯尔尼条约》的规定。至今邮联已举行过20多次大会,每次大会对法规都作了某些修改和增补。1957年渥太华大会一项决议指示其执行及联络委员会(执联会)负责审议和重新修改公约的总体结构。

在一些非常委员会成员国和专门为此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的协助下,“执联委”向1964年维也纳大会提出了一个方案,将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分成四个单项法规,并由大会通过。四个单项法规是:《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万国邮政公约》和《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函件以外的其他国际邮政业务由专门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加以管理。

还包括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建议和愿望。除邮联自身的法规外,还包含邮联与联合国达成的协定等。法规分为永久性与非永久性两类。中国是邮联的会员,除某些非函件的协定中国没有签定外,其他邮联法规对中国邮政均有约束力。

上一篇:铁路运邮协议 下一篇:万国邮政联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