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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26页(372字)

“万国邮政联盟法规”的一部分。

前身为1874年签署的《伯尔尼条约》,后进行过整体性改动:①进行系统归类,该项工作主要由1921年策尔特会议完成;1947年之后由执行及联络委员会继续进行。②1964年维也纳大会批准了将万国邮政公约分为四项独立法规的原则,即:组织法、总规则、公约和公约实施细则。其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关于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

内容包括:第1部分,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第2部分,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第3部分,函件的航空运输;第4部分,最后条款。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对各会员国有约束力。中国是会员国,中国邮政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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