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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用户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12页(363字)

邮政用户依法使用邮政通信所享有的权利。

其基本权利有:①用邮权,用户对各级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各种业务,均有使用的权利,邮政机构不得拒收。用户按章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不论寄往何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论寄递方式,用户有选择的权利,邮政机构不得改变,不得拒收。

②对交寄的邮件、财物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条规定:“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汇款人。”寄件人或汇款人有权指定收件人或收款人;申请撤回;申请更改收件人或收款人名址(汇款只限更改地址);按规定要求赔偿;包裹无法投递时,有权作抛弃处理。③了解权,用户在使用邮政业务前,有权向邮政部门了解邮政经办业务及有关情况;在使用邮政业务中按规定申请查询。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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