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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通信设施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898页(468字)

由国家制定的保护通信设施不受外力故意损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破坏通信设备,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对于操纵、使用通信设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通信设备的破坏,后果严重的构成过失破坏通信设备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5)项规定:故意毁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82年9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中,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全体人民群众保护通信线路的责任。该规定适用于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级通信线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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