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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1页(314字)

中国关于民用航空最高层次的法律。

1995年10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1996年3月施行。中国民用航空事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法律依据,共分16章。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使用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组成,资格和训练;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的经营和管理;通用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保险赔偿以及涉及外国民用航空的法律等都作出原则上的规定。该法维护了中国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明确了中国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下设的民航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扶持鼓励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支持鼓励民航科教事业发展,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发展,促进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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