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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96页(355字)

中国负责管理民航事务的政府部门,由国务院领导。

中国民用航空的立法和管理机构。成立于1949年,总部在北京。其任务是研究和制定中国民用航空的各种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管理全国航路,实施空中交通管理,保证民航飞行安全;实行适航管理,审核各类民用航空设备的适航标准,颁发适航证;审查全国的民航运输企业;管理部分民用机场;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民航的活动,进行政府间有关民航业务的谈判,管理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的活动;制定各类民航从业人员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培训和考核。设有空管、计划、适航、运输管理、飞行标准、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国际合作、科技教育等18个司局;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和西南设6个地区管理局,处理地区业务。此外,在全国设有3所高等学校和2个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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