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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90页(242字)

海事赔偿责任人为限制责任而设立的、并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人以偿付债务的一定款项。

常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设立,其数额为责任限额及相应利息。一般来说,只有在“金额制度”和“船价制度”下才涉及责任限制基金的问题。是否设立该基金不是取得责任限制的必要条件。但是,该基金设立后,其法律意义在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债权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其财产已被扣押,或已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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