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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8页(409字)

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依法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初只适用于船舶所有人,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首次将责任限制的权利赋予“不拥有船舶而经营船舶的人”和“第一租船人(principal charterer)”;由于该公约的责任限制主体不包括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这就使得有些债权人向其雇佣人索赔,从而使其主体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为克服这一缺陷,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在1924年公约的基础上,增列“船长、船员和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和经营人服务的其他雇佣人员”为责任限制的主体;在制定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时,又在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基础上,将责任限制主体扩大到“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中国《海商法》对责任限制主体的规定基本上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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