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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8页(282字)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款项。

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支付的特殊费用。②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之后,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利益,使航程得以完成而必须在避难港口、地点修理在本航次中发生的损坏而需支付的特殊费用。③杂项费用,如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费、船舶估价费、共同海损理算费等。

④为代替原可作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此外,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而采取措施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应列为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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