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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3页(274字)

提单中规定对于危险货物的处理和责任条款。

通常规定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的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危险性、易燃性、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害性质的货物。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

对托运人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但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时,应由各受益方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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