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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2页(307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各会员国家在普通提款权外享有的一种特别提用资金的权利。原为一种黄金保值记账单位,后与黄金脱钩,按一揽子货币原则,选定美元、德国克、法国法郎、日元以及英镑为定值标准,根据每一种货物的贸易地位确定加权数,由于某一种货币的升值往往容易与其他货币的贬值相抵消,所以使特别提款权成为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的定值标准,逐渐成为许多银行和立法中的交易标价或法定的计算单位。

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即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再根据人民币对其的换算方法计算得出人民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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