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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0页(277字)

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应当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制的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但举证责任倒置,请求权人只需证明其有损失,且与行为人行为有关,而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推定的适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汉堡规则”确立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过错推定”制度,其第5条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的损失负责。参见“过错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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