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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7页(363字)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在海上保险中,常作为一种理赔制度用于处理保险标的的损失。当保险标的损失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出其本身的价值,或确为全部损失而又无法证明时,被保险人可将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的一切权利,明示移转给保险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损给予赔偿。委付一经保险人承诺,即告成立。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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