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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5页(345字)

(1)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做出某些行为或不行为的规定。

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一般是以书面或特约条款形式载于保单之中;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船长必须适航和不能绕航等,虽然在保单内无明文规定,但按国家法律、商务习惯或约定俗成,认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而作出的保证。

(2)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作出预先的、非根本性质的承诺与保证。与条件条款相比,保证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较为次要,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不起决定作用。例如,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航速和耗油量的保证,违反了此合同条款,承租人不能据此拒绝履行合同,而只能提出损害赔偿,除非破坏了合同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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