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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5页(273字)

投保人如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重复投保,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范围内,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可保价值,这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往往由于误会或疏忽造成。如货物买方的代理人在国外购买货物后就向某一保险人投保了,买方本人由于不知情又向另一保险人投保。

国际保险市场上,对重复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一般采取由所有保险按比例分摊的办法,即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保险人索赔,而后赔款由所有承保的保险人共同分摊。如果重复保险不是故意的,被保险人多付的保险费可由保险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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