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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5页(336字)

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从始发港到目的港的保险。

主要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有时也可用于接受新船及其他特殊情况。中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航次保险形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3条第1款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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