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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0页(392字)

指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获得效果后,被救助方根据事先的协议或事后协商或仲裁结果应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获得救助报酬的前提是救助方获得效果或部分效果,但为了鼓励带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性质的救助作业,只要救助方无过失,即使救助效果甚微乃至无效果,也可获得适当的救助报酬。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②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术和努力。③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④危险的性质和程度。⑤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⑥救助方所用时间、支出费用和遭受的损失。⑦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⑧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⑨用于救助作业时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⑩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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