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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69页(275字)

海难救助法中确定救助报酬的基本原则。

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不管他实际上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救助有效果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救助物最终被全部或部分获救;二是该救助对被救助物的最终获救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无权获得任何报酬,《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概念,在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获得特别补偿,而不再是无效果就无任何报酬,人们认为这是对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补充或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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