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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9页(409字)

又称“标准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种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是在垄断发展到一定规模及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要求简捷、省时等因素综合而产生的为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所使用的合同条款。由于拟定格式条款一方往往处于优势,且缺乏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各国法律往往对于格式条款加以特别规定。例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加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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