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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留置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8页(299字)

不允许期租租船人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其自身债务招致可能对船舶的任何留置权或阻碍的条款。

期租实务中,租船人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若其不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通常会向法院申请扣船,船东当然不希望发生扣船并引发纠纷,因此,希望合同中约定禁止因租船人债务造成扣船。国际上许多主要国家法院承认该类条款有效,债权人不能因期租船人的债务而扣押船东的船舶,但美国法院因美国联邦留置权法的规定而不承认此条款效力,除非如供油商之类的债权人在向船舶提供燃油时船长已书面告知供油商本船是期租船,燃油债务属租船人,租船合同中订有“禁止留置条款”,那么,该条款有效,债权人不能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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