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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解约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6页(298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船东交船的最迟日期为解约日的条款。

NYPE93范本16条规定:“交船时间不早于×年×月×日,若船舶在×年×月×日不晚于×点当时和以前不能准备就绪交船,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同时还订有延长解约日的约定,这就是通常所称的“询问条款”:当船东预计船舶将晚于解约日交船时,根据该条款约定,船东可以在船舶预计开航驶往交船港之日以前最早7天通知租船人,要求其宣布是否解除合同,若租船人不选择解约或在2天内或在解约日之前不回答船东,以先发生日为准,那么船东通知的预计交船日之后的第7天取代原先的解约日,若船舶再次延误,船东有权再次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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